承保的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发布时间:2024-09-08 11:34:31 来源: sp20240908

  本报讯 (记者 宿华文 通讯员 方晓娴)承保租车公司投保的多辆非营运汽车,能否在车辆因出租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不知投保人营业内容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认定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2020年10月,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涉案车辆在内的21辆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三者险等险种,并通过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同年12月,王某通过某汽车科技公司租赁了这辆车,在驾驶过程中与郑某驾驶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承保郑某客车的乙保险公司对郑某的车辆损失进行理赔,依法获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便起诉要求甲保险公司、汽车服务公司、汽车科技公司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保险公司未对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提示或明确说明,同时其提交的投保人声明未注明落款日期或针对何份保单、何辆车辆,无法与案涉车辆的保险单关联,无法证明甲保险公司已就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汽车服务公司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其次,汽车服务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汽车租赁,甲保险公司在承保汽车服务公司投保的21辆车时,就应能够预见到被保险车辆系用于租赁。在车辆出险后,甲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用于出租,改变了使用性质,不予理赔,有违诚信原则。

  因案涉交通事故的责任车辆仍处于甲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向乙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宣判后,甲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汕头中院审理后认为,甲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不同风险类别给予不同的承保条件,在核保时尽职核查,而保险标的可能用于租赁并不难预见,若甲保险公司认为租赁会增加保险事故风险,应充分提示说明,并通过调整承保条件以匹配保险事故风险程度,或明确将租赁排除于保险范围之外。既然甲保险公司予以承保,代表其已经进行核保程序,认可包括租赁在内的行为也在可保范围内。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甲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认定准确,应予以维持。汕头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薄晨棣、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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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618”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提示 - 临夏有约:群山峻岭“有人家” 鸟叫繁星“引客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618”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提示

发布时间:2024-09-08 11:34:32 来源: sp20240908

  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记者赵文君)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向综合电商、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平台企业发布“618”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提示,要求规范促销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是记者5月30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的。在规范促销经营行为方面,要求围绕促销工具、折扣展示、优惠发放、结算支付等关键环节,优化促销规则;强化对平台内主播及其经营活动的审核监测,重点把控直播商品的质量,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严格防范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严格禁止销售违法违禁商品,严厉打击违法销售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专供”“特供”“内供”商品以及茶叶、粽子过度包装等行为。

  在落实平台主体责任方面,要求切实落实平台审查核验义务,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亮照、亮证、亮标经营,确保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有效,提升线上经营行为透明度;严格禁止“二选一”等违法行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平台内虚假交易、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发生;加强广告内容审核,完善广告业务登记、审核、档案管理。

  在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方面,要求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督促平台内经营者遵守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三包”等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618”期间,广大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提高维权意识,遇到违法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胡永秋、杨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