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聚焦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2024-09-19 22:23:55 来源: sp20240919

原标题:2023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聚焦可持续发展

  12日晚,2023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以下简称“青科会”)在浙江温州落下帷幕。大会举办期间,4位诺贝尔奖得主,36位海内外院士等近800人参会,共赴温州之约、见证科学之美、引领未来之路。

  可持续发展是贯穿本届青科会的重要议题。大会首次设置并颁发“可持续发展青年科学家奖”。牛津大学教授亨利·斯奈斯、香港城市大学教授楼雄文、清华大学教授张强分别因全球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纳米结构材料合成与应用、锂硫电池与高性能能源材料等领域的卓越贡献荣获该奖项。

  “可持续发展青年科学家奖”由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联合可持续发展大数据国际研究中心(SDG中心)共同发起,旨在表彰通过自然科学研究或应用工程技术支持一个或多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实施而做出重要创新成就和杰出贡献的青年科学家,激励更多青年科学家为可持续发展贡献青年科技力量。奖项面向全球,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者不超过5名。

  首届奖项吸引了来自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的候选人提交申请,最终由11位国际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历经2个月评审选出。温州世界青年科学家成长基金会为每位获奖者提供100万元奖金。围绕可持续发展,大会同期举办了国际能源材料论坛、中国—北欧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论坛、第二届百名杰青储能高峰论坛、2023气候可持续发展青年行动论坛等一系列科技交流活动。

  青科会是由中国科协与浙江省政府共同发起、联合主办的面向全球青年高层次人才的峰会,目前已成为科技领域的重要国际盛会之一,也是我国青年科技人才参与国际交流的重要品牌、浙江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主办城市温州链接全球资源的重要平台。(记者都芃 实习生洪恒飞)

(责编:李昉、李依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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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后离职,劳动者需要注意啥?(律师信箱) - 未来三天陕甘宁等地有强降雨 南方酷热天气持续

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后离职,劳动者需要注意啥?(律师信箱)

发布时间:2024-09-19 22:23:56 来源: sp20240919

曹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来自挪威的工程师。几年前,我受聘于一家位于中国的合资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主管公司的生产工艺与研发工作。前段时间,我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由于我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但条款中并未约定补偿金额和竞业限制期限,故想咨询:我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后离职,有哪些注意事项?应当如何在条款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挪威读者  汉  森  

汉森先生:

您好!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在雇佣关系中常见的法律约束,旨在防止员工在离职后利用其在公司中获得的机密信息或客户资源直接竞争原雇主。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合理且有限,以确保员工的就业权利不受到过度限制,不会带来不合理的经济损失或限制其就业机会。

关于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后离职的相关注意事项,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考上述法律规定,中国法律允许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鉴于您之前是企业副总经理,并主管公司的生产工艺与研发工作,故用人单位可以与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您有义务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相关条款。

■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补偿和最长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据您所述,您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约定补偿金额和竞业限制期限,参考上述法律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您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按照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向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也就是说,自解除劳动合同两年以后,您将不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可继续从事此前领域的相关工作。

■ 条款范围内,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按照条款遵守了竞业限制规定,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没有给予您补偿,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履行竞业限制条款三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仍然没有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您可以书面通知原用人单位,无需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参考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如果原用人单位希望与您协商解除竞业限制,您还可以要求单位向您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  强)

(责编:代晓灵、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