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促历史建筑活化利用 划定边界避免“建设性破坏”

发布时间:2024-09-14 20:01:20 来源: sp20240914

   中新社 北京1月8日电 (记者 陈杭)记者8日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获悉,《北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正式发布,作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配套政策,界定各类保护行为边界,避免因界限模糊而造成“建设性破坏”,并区分保护部分和更新部分,避免“一刀切”,有效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涵盖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等,其中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挂牌保护院落、名人旧(故)居等。

  2019年至2021年,北京分三批次公布共1056栋(座)历史建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历史建筑时间跨度达700年、覆盖北京11个区,承载功能多样、建筑风格多元,是北京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聚焦“把历史建筑保下来”“让历史建筑用起来”“把历史建筑管起来”“让历史建筑亮起来”等方面,细化北京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实施路径。

  《规程》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分类管控底线,依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对历史建筑干预程度的不同,划分了“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原址复建”“迁移”“拆除”等五类行为,界定各类保护行为边界,避免因界限模糊而造成“建设性破坏”。

  根据《规程》,相对于普通工程项目,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更加精细化,采用“绣花功夫”,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保护措施,明确各类保护行为的底线要求。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区分保护部分和更新部分,避免“一刀切”,有效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规程》提出,在符合规划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改造、外部扩建或者使用性质调整,旨在满足基本性能提升和合理使用需求,让历史建筑能够持续使用,成为传承历史文化活的载体,成为展现首都当代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有力实践。(完)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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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 - 2024甲辰新春中国城墙全球征春联活动正式启动

公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14 20:01:21 来源: sp20240914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千千)公司法修订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第四次审议。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出资制度,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等内容。

  此前,公司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于2022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于2023年8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三次审议。

  与草案三审稿相比,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一是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二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三是增加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等有关信息的处罚。

  草案四审稿还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增加了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的规定,并规定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强化职工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明确公司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请求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股东是否召开会议,以确保股东能够及时自行召集;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增加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查阅、复制权利,完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作为等比例减资的例外情形。

  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责编:赵欣悦、袁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