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丨完善学位法律制度 保障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学位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07-09 20:55:28 来源: sp20240709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题:完善学位法律制度 保障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学位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学位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获得学位授予资格需要什么条件、履行哪些程序?

  答:学位法第三章对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作了规定。首先,明确了申请的主体。其次,明确了申请的条件。第三,明确了审批的主体和程序。此外,学位法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把实践中简政放权的成果法定化,明确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

  学位法还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强化国家在学位授予点布局以及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统筹作用。

  问:学位法对学位授予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答:学位法首先规定了基本要求。其次,突出分级分类。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分别明确授予条件;按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分别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两类学位的区别与特点,其中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第三,鼓励特色发展。考虑到我国学位授予单位类型、层次、办学水平和特点各不相同,学位法在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给予学位授予单位更多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治权,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此外,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问:如何理解学位法规定的“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如何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答: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是本次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特别要指出的是,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学位类型时专门写了“等类型”,这为实践中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制度空间。

  下一步,教育部将贯彻落实学位法要求,以科教融汇、产教融合为方向,注重对现有人才培养过程的改造升级,加强全链条、各环节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合,提升人才培养链、工作管理链的匹配度,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实效性、长效性,推动培养单位实现内部体制机制变革。

  问:学位法对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是怎么规定的?

  答:学位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并设专章作出细化规定,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第一,突出自我管理,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第二,强化外部监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第三,强化导师队伍建设。第四,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对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有学术不端等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问:如何依法处理学位争议,保障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

  答:学位法坚持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要贯彻落实学位法,依法处理学位争议。

  一方面,要加强校内复核制度建设,让其真正发挥保障权益、化解矛盾的作用。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学位法有关规定细化学位授予条件、标准、程序、学术复核、学位复核等有关制度机制,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并向师生公开。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发生学位争议时,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校内规章制度所明确的要求进行处理,学校的申诉委员会要吸纳校外专家代表参与,确保独立、公正处理争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处理公正、救济顺畅,推动学位争议实质性化解。

  问:下一步,推动学位法贯彻落实有哪些举措?

  答:各地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位法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领会学位法的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明确学位工作各项管理要求;要在法律施行前全面清理现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凡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程序和权限启动修订,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本地本单位学位工作实际,按照学位法的规定,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制定或者推动制定配套政策。学位法施行后,各地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照学位法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学位相关工作。

(责编:袁勃、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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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增设5个新医科专业,服务健康产业发展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屏障,确保香港繁荣稳定长治久安

教育部:增设5个新医科专业,服务健康产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4-07-09 20:55:29 来源: sp20240709

原标题:增设5个新医科专业,服务健康产业发展

   1月5日,教育部印发通知,制定发布《服务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人才培养引导性专业指南》,设置5个新医科人才培养引导性专业,供有关高等学校在增设新医科专业中参考。

   这5个专业分别是:医疗器械与装备工程、老年医学与健康、健康与医疗保障、药物经济与管理、生物医药数据科学。

   新专业的设置意味着什么,将对医学人才培养带来哪些改变,学校、师生有何期待与诉求?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新在何处?“交叉融合”是共性特征

   多位专家认为:5个专业的增设均是为了对接国家重大需求,服务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新态势,其共性特征,突出体现为“交叉融合”。

   “新设专业以科技发展和职业需求为导向,通过深化医工、医理、医文学科交叉融合的教育改革开展人才培养,服务人民健康的现实意义十分鲜明。”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副院长乐江介绍,“我国大健康产业市场规模巨大,产业迭代升级迅速。在人口老龄化、医疗服务需求个性化的今天,社会急需培养更多复合型医学人才。医疗器械与装备工程、生物医药数据科学属于国家急需的战略新兴专业,目前专业人才紧缺;随着慢性病和退行性疾病患者规模不断扩大,老年医学与健康、健康与医疗保障、药物经济与管理等领域的复合型人才需求也将不断增加。新增专业紧贴行业产业发展脉搏,科学研判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很有前瞻性。”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赵世奎认为,5个新设专业,“顺应了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发展态势,促进了教育链与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的深度融合、有机衔接”,不仅明确了知识、理论、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培养目标,也明确了人才培养具体面向的行业产业领域。

   从课程设置上看,5个新设专业均属于“交叉融合”:医疗器械与装备工程专业属于医工交叉,生物医药数据科学属于医理信交叉,老年医学与健康、健康与医疗保障、药物经济与管理属于医理文交叉。“新增专业充分体现了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战略方向,职业发展前景值得期待。”乐江表示。

  如何推进?避免专业培养“拼盘化”

   从事老年医学事业多年,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老年病内科主任医师刘梅林十分关心老年医学人才培养。

   “由于老年人心血管疾病、肿瘤、骨质疏松、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综合征等常见疾病多层叠加,多种药物联用,诊疗矛盾突出,因此,必须重视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医养结合、康复护理和长期照护等新体系的构建,重视交叉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刘梅林对新增的老年医学与健康专业充满期待,“老年医学与健康是研究老年人群健康的科学,涉及老年人生理、心理以及医疗支持、社会保障维护等方面。课程设计很关键,建议充分考虑老年人群的需求,为社会培养真正适用的老年医学专业人才。”

   北京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孙志鹏发现,这些新设专业的主干课程设计与他所学中医内科学专业有很大不同:“很多新设专业还融入了工学、理学和管理学,跟单纯的医学专业相关课程相比,内容更广泛。”

   专家们提及,近年来,我国高校医学专业经历了一系列调整。截至2022年,新一轮医学门类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完成,最初下设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药学6个一级学科,而后依次增设了口腔医学、中药学、特种医学、医学技术和护理学5个一级学科。

   “此次引导性专业的设置,拓展了学科专业动态调整的空间,是学科专业目录管理的重大创新。”赵世奎介绍。

   对于新设专业如何落到实处、有哪些事项需注意,赵世奎表示,高校的学科专业和培养模式是长期积累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历史惯性,动态调整势必会受到高校、院系、教师局部利益和传统观念的掣肘。

   “在主干学科上,医疗器械与装备工程专业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物理学、生物学、工程学;老年医学与健康包括临床医学、药学、心理学、材料学……这5个引导性专业均包括3个以上主干学科,其中不乏‘大跨度’交叉,需要打破传统的单一学科、单一学院(学部、系)人才培养的边界,也需要在招生、评价、师资队伍等方面作出深刻调整。”赵世奎说,“如何引导不同群体处理好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确保人才培养走深走实,避免专业培养‘拼盘化’,是引导性专业发展将面对的挑战。”

   (记者 陈 鹏)

(责编:李昉、郝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