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青话融合)在大陆创业6年间 徐韬:从“台北人”到“新北京人”

发布时间:2024-08-02 22:51:22 来源: sp20240802

   中新社 北京10月22日电 题:在大陆创业6年间 徐韬:从“台北人”到“新北京人”

   中新社 记者 李雪峰 邢利宇

  “我是新北京人。”智能匹配的灵活用工平台“小包智工”创始人之一、来自台北的徐韬说,在大陆创业6年间,他对大陆、对北京,慢慢有了一种归属感。

  “这种归属感常常促使我向台湾朋友介绍大陆、介绍北京,不像之前那样,倾向于向大陆朋友介绍台湾。”徐韬笑着说,“这点我觉得很有趣。”

  谈起来北京创业,徐韬总会先提到搭档——东北小伙儿鲍冠羽。他们初次打交道还是在台北,彼时在读本科的徐韬在课堂上分享了一个帮公益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匹配的创业项目。一位大陆交换生当即受启发表示,该项目也可以做成服务企业的商业项目。这位交换生就是“小包智工”的联合创始人,邀请徐韬来北京共同创业的鲍冠羽。

  2017年,徐韬往返两岸数次,确定了项目可行性,当年8月和鲍冠羽在北京清华科技园注册了公司。

  “我们俩性格互补,分工非常好。”徐韬说,他作为台湾人,性格相对内敛,做事比较细致,在公司负责内部行政管理,并主要跟投资人、媒体和政府打交道。鲍冠羽是北方人,更了解大陆和市场,擅长跟用户和客户交流。

  2018年,徐、鲍“两岸团队”的初级产品——面向大学生群体的灵活用工平台上线。“轻松找工作”的特点让他们一两个月内吸引了近万名学生用户。短暂的成功,让徐韬以为“创业太容易了”。不久,当学校开始期中、期末考试,以及放暑假,平台上的学生用户纷纷“消失”,引来大量餐饮商户投诉。

  遭遇滑铁卢,团队被迫下线产品、向商户道歉,并着手修正业务模型。公司也陷入困顿,甚至有10个月发不出工资。

  “灵活用工将是必然趋势。”带着这样的信念,团队成员每天逐家跑餐厅、酒店,几乎遍及北京所有商圈,用最接地气的方式了解市场需求。

  2019年下半年,团队上线了创业以来最满意的版本——“小包智工”。通过这一平台,雇主发出订单,平台派出适配的求职者。求职者也可结合不同雇主的要求与自己的可支配时间,灵活安排日程,同时为多家雇主工作。

  2020年7月底,“小包智工”一个多月的营业额就达到200多万元人民币。截至今年4月,业务范围已拓展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5个城市以及雄安新区。公司也获得了新一轮投资,办公场地等硬件设施得以升级更新。

  今年还有一件令徐韬感到非常开心的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这个文件贴合我们的需求,能助力我们发展。依照文件,我们终于有一套标准合法的框架可以运作,很开心。”

  2021年,公司还获得了北京市政府三年一度颁发的“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因为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我们提供了很多灵活就业的岗位,在经济效益之外,产生了社会价值,为此我感到特别骄傲。”徐韬说。

  谈到未来,徐韬非常自信地表示,“阿里巴巴做的是货物贸易互联网,我们在做的是服务贸易互联网,总价值应该是比货物贸易的更高。”

  “目前,每天有10万多名灵活就业者在我们的平台上接单工作,全国范围内有大约1万家企业客户在小包智工上灵活用工。”徐韬透露,通过平台就职的用户多为“灰领”,公司未来还想“往上做白领,往下做蓝领”。此外还计划做分级和培训,并继续“下沉市场”,向二、三线城市发展。

  对于大陆的创业环境,徐韬认为,首先,大陆的互联网业务是世界上最好的之一,因为市场的基础体量庞大。其次是政府长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鼓励创业,政策相对稳定。此外,市场环境好,已经形成一个非常有利于创业的生态系统。

  “如果待在台湾,我会生活得很舒服,但也将会是平平淡淡,不可能有机会经历这些。”回顾在大陆创业6年间,徐韬说,“人生就是充满酸甜苦辣,我在北京遭遇过的挫折和取得的荣耀,对任何人来说都会是种奇妙的经验。”

  徐韬真心希望,更多台湾人可以去思考,“不跨过海峡,永远不知道世界有多大。年轻人就是要接受更大的挑战,在更大的舞台,冒更大的风险,去追逐梦想。”(完)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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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 东盟秘书长:RCEP促东盟与其他成员贸易投资强劲增长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发布时间:2024-08-02 22:51:24 来源: sp20240802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本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