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灯”为何被禁用?

发布时间:2024-09-05 19:12:35 来源: sp20240905

  连日来,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以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及生鲜肉店、水果店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对肉类、熟食、水果等产品使用光源进行专项检查和宣传引导,督促相关商户逐步更换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田凯平摄(人民视觉)

  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了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提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办法实施后,全国多地商超、菜场,已陆续将“生鲜灯”替换。“生鲜灯”为何被禁?如何让禁令真正落地?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生鲜“美颜”,误导消费

  “生鲜灯”,一种通过增加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货品外观的灯具,是商超、菜市场、生鲜门店里常见的营销手段。例如,在日光灯下,猪肉显得干瘪、暗沉;切换到“生鲜灯”下则变得红润、鲜亮。

  中国农业大学专家介绍,“生鲜灯”作为一种冷光源,不会散发热量影响食品质量,但却能夸张或遮掩食品的性状,以“虚假好看”影响消费者的决策判断。

  “进了市场,一片红光,肉显得非常新鲜,买回来才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北京市民赵女士说。一些商超负责人也表示,要经常处理“生鲜灯”引起的消费者投诉。

  “对‘生鲜灯’误导消费的反映由来已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昀锴表示。江西省消保委今年11月发布的《江西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生鲜灯”使用状况体察报告》显示,265家经营场所中,超过八成使用了“生鲜灯”照明,超过85%的食用农产品在不同光源下对比比较明显甚至是非常明显。

  如何让禁令真正落地

  记者在北京、安徽的多家超市和菜市场看到,生鲜区已经换上了接近自然光的灯具。据一些商家介绍,现在监管部门和市场正在逐步推动替换“生鲜灯”,大部分同行都在陆续推进。

  但记者也发现,一些地区的商超市场改变缓慢,有些商家甚至只做表面文章,将“生鲜灯”改成遥控可调节光源,打政策“擦边球”。

  多位经营者表示,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但对更换什么规格的灯具才合规并不十分清楚。相关人士表示,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国家标准中,对商店、超市、农贸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的建筑照明均制定了相关标准值,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更换合规照明灯具的参考依据。对此,市场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大宣传引导,指导经营者选择合规的照明灯具。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违反“生鲜灯”相关条款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但受访的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表示,因为涉及的商家范围广、数量庞大,在具体监管执法过程中难度不小,需要在后续监督检查中逐步落实。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菜市场换灯后,合肥市民袁博纯不再像以前一样需要打开手机照明灯选肉。“无论用哪种方式突破‘障眼法’,总归是希望能买到一块放心肉。”他说。

  受访的业内人士表示,“生鲜灯”禁用体现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随着办法的实施,更需要商家自律、行业规范和市场监管共同发力,以办法为基准,持续明确实施细则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不能靠美颜‘忽悠’,顾客觉得肉的味道好才会再来。”合肥姚公菜市场内的一家生鲜肉店售完当日进的猪肉,店主沈思庆一边收摊一边对记者说,想让肉看上去美观一些无可厚非,但产品本身的品质、对顾客的态度、环境卫生、诚信经营其实才是吸引顾客的根本。

  “猪肉的外观,与屠宰放血程度、肉品部位、储存时间等有关。”安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系主任薛秀恒提醒,生鲜食用农产品在不经过加工、包装的情况下易出现氧化变暗、水分流失等情况。“在挑选时,可以通过观察外观是否有光泽,触压时是否有弹性,有没有异常的腐败味等方式鉴别肉品品质。”

  办法施行前夕,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动,加大引导宣传,提醒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开展自查自纠,指导销售者更换灯具。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在办法实施之后,还会进一步加强在市场、商超等场所的巡查力度,要求不合规的商户和企业尽快整改。

  (据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栾若卉、吉宁、吴慧珺、赵文君)

(责编:牛镛、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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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一致,保险该赔吗? - 家委会,如何做到人人爱?

实际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一致,保险该赔吗?

发布时间:2024-09-05 19:12:36 来源: sp20240905

  本报讯 现实生活中,一些中小企业购买保险时会通过中介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这些中介公司往往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由中介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这也导致实际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实际投保人申请理赔时,保险应该赔付吗?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纠纷案,认定某物资公司为实际投保人,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和审核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2020年初,某中介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由该中介公司作为投保人帮助中小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投保模式为,中介公司汇总收集中小企业相关人员资料后交给保险公司审核承保,保险公司给中介公司出具电子保单,中介公司再拆分成保险承保明细发给这些中小企业,并收取服务费用。

  2020年11月,某物资公司通过某中介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某中介公司,物资公司员工王某在保单的雇员清单之列,工种为车床工,职业类别为四类。

  2020年11月20日,处在保险期内的王某在车间操作切割机器时,不慎碰到左手,导致左手受伤,手指被切断。物资公司将王某送医治疗并支付了治疗费用。

  物资公司遂找中介公司及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2021年6月9日,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王某投保的职业类别为四类,但出险时从事的车床切割工作为五类职业,根据保单第八条“出险时,若被保险人雇员实际职业类别高于保单人员清单列明职业类别的,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赔偿。物资公司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未果,起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追加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原告物资公司称,是业务员上门推销保险的,工人就在现场干活,业务员让怎么投保原告就怎么投,不懂四类五类工种区别,员工王某从事的是车床工,投保的也是车床工,不存在故意隐瞒。关于免责条款的事情没有人说过,原告坚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单是中介公司与其签订,投保人系中介公司,原告并非投保人,不具备投保人资格,无权提起诉讼。同时,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有框架协议和确认函,明确了工种类别及低于实际类别投保免赔的内容,以低保费投保高风险的工种应适用保险的免责条款,不应赔付。

  第三人中介公司表示,与保险公司之间有合作协议,其作为投保人为一些中小企业投保,实际的被保险人是这些企业和中介公司。原告的员工王某投保、出险、理赔申请等都是事实,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某物资公司是否具有投保人资格,从当事人陈述的投保模式来看,中介公司虽然是保险单上列明的投保人,但该投保人角色更多是名义上的,实际上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是某物资公司这些客观上有保险需求、具有保险利益、实际支付保费的雇主。如果仅根据保单上载明的投保人认定某物资公司无权提起诉讼,对实际支付保费的某物资公司有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保险单中对特别约定内容包括保单第八条,并未予以加黑、加粗等方式进行提醒。保险公司虽然提交了经中介公司盖章确认的确认函,明确所有涉及操作切割机器的操作工人需按照五类人员进行投保,但仅从确认函无法认定双方协商一致,王某应当按照五类人员标准投保。此外,在中介公司投保时明确王某为车床工、投保类别为四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并未进一步核实,也未对车床工按四类人员投保提出异议。从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投保情况来看,都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充分审慎的提示说明义务和审核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免赔的依据不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物资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8737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鲲鹏 杨晨晖)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对保险业务具有天然的专业性,而普通大众往往缺乏专业的保险知识,对保险的认知有限,考虑到双方的差异,在法律上应做好利益平衡,保险法也从总体上对保险公司的义务有更多的规定。因而,在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投保人不一致时,不能仅依据保单进行认定,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通过投保模式、投保过程等综合认定。

  对于保险公司等专业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应尽到对相关材料的严格审核义务。如果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此时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承保,切不可为促成交易达成而不认真审核材料甚至不进行实质审核。

  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条款的制定人自然应对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何提示说明?保险公司既可以通过在保险凭证上以加粗、加黑、设置下划线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书面提示,也可以在订立条款时通过保险专员进行视频、现场等方式口头提示和说明。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险公司都应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视为未作提示或说明。

  此外,投保人在投保时要秉持诚信原则,告知保险人自身情况并提供材料,如实进行投保。一旦隐瞒重要信息而投保成功,可能导致出险时无法赔付,将自身置于不利地位。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多了解保险知识,选择合适的保险投保,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马昌、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