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虚假诉讼防范整治 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4-08-22 15:53:01 来源: sp20240822

科学推进虚假诉讼的防范整治工作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路径,要构建虚假诉讼的释明承诺机制,推动实现虚假诉讼案件识别机制的法定化,确立虚假诉讼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虚假诉讼监督机制的法律保障。

诚信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整治虚假诉讼的制度机制。目前,司法领域仍存在的虚假诉讼严重侵蚀了诚信。因此,在司法诉讼领域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是落实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有关规定,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与规制。

构建虚假诉讼的释明承诺机制。部分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存在侥幸心理,或者对其行为性质的严重性缺乏正确和充分认识。因此,首先要建构完善的虚假诉讼释明承诺机制。在立案阶段,通过法院告知书或由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形式提醒当事人知晓虚假诉讼或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司法强制措施、刑事和民事责任等,由承办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释明后进行签署。其次,利用网络平台强化日常宣传引导。在案件审理阶段,运用全程教育引导方式,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有效指引当事人客观陈述案件事实,理性真诚对待审判活动。

推动实现虚假诉讼案件识别机制的法定化。虚假诉讼行为人往往利用证据规则和自认制度达到非法目的,法官对证据单一、当事人双方在开庭时就表现出强烈调解意愿且双方缺乏对抗的当事人要提高警惕,尤其是对数额较大的财产争议案件更要加强审查。

首先,切实加强对事实和证据的实质审查。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展示和披露,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对质和辩论,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质和辩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再细致地进行核实比较,并且针对当事人的证据突袭要运用自由心证法则判断真伪。

其次,确保实现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是方便法官了解掌握其他法院已经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情况或相关案件信息,以免因信息不畅让违法行为人通过异地起诉、分散起诉等方式得逞。同时,还可以考虑构建法院系统的虚假诉讼数据查询平台,让法官及时掌握有不诚信诉讼记录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便于法官发现甄别虚假诉讼。在立案环节,可探索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予以剥离,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起诉继续审查诉讼要件,即核对原告身份是否真实,对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朋友、战友、同学等特殊关系,或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隶属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等情况进行审查,对足以识别的虚假诉讼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对有虚假诉讼嫌疑但暂不能查实的案件,立案庭在移送业务庭审理时,形成书面材料附卷提醒承办法官。

再次,充分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作用。对立案移送时标明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及涉及民间借贷、离婚、房地产权属等虚假诉讼易发的类案应予以高度重视,对经庭前准备程序审查能够确定的虚假诉讼,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在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可仔细查证案件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诉权形成能动的有效制约和动态平衡,确保法官能够及时甄别虚假诉讼行为,有效控制诉讼程序规范运行,防范和避免诉讼程序功能异化。在调解时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书中载明调解确认理由,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协议内容进行评判。

确立虚假诉讼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然而,相关法律未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虚假诉讼被侵权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寻求救济,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从制裁和遏制虚假诉讼角度考虑,应尽快在民事立法层面明确虚假诉讼为侵权行为,在责任承担上保证被侵权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同时,对行为人增加惩罚性损害赔偿,以打击虚假诉讼,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明确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法律虽然规定了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等侵害他人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定罪处罚还有待完善。因此,为了增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威慑,建议明确诉讼欺诈的刑法罪名。鉴于目前虚假诉讼的出现,呼吁立法完善的声音也越来越多。笔者建议,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欺诈,运用立法手段,在刑法中对该行为予以规制。通过对这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

强化虚假诉讼监督机制的法律保障。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监督的范围,使法律监督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人民检察院依法主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可以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相互协调运行,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应当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完善虚假诉讼识别机制。对此,应加大对民事调解案件的主动审查。若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主动介入,围绕自愿与合法原则进行监督,主要审查是否存在相互串通、虚构相关事实和证据、侵害案外人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是否存在证据伪造不真实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

总之,科学推进虚假诉讼的防范整治工作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有效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编:梁秋坪、任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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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用人单位的“失误”埋单 - 国家统计局:1月份CPI环比继续上涨 PPI降幅收窄

谁来为用人单位的“失误”埋单

发布时间:2024-08-22 15:53:03 来源: sp20240822

  “由于我中心首次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对招聘专业认知度理解不到位,将温华(化名)列入资格审查合格范围……”自去年11月以来,21岁的连云港小伙温华经历“大起大落”:在校招中脱颖而出,后又被该单位告知,因专业不符,被取消应聘资格。

  2月22日,温华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他对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消防救援中心(以下简称“救援中心”)的做法表示不能理解。他表示,救援中心“对招聘专业认知度理解不到位”,为什么让大学生来“埋单”?

  招聘风波

  温华是泰州学院网络与新媒体专业的大四学生。临近毕业,他选择参加国企校招。2023年9月,温华报考救援中心发布的办事员岗位。

  据温华回忆,该岗位只招一人。招聘公告中对该岗位的专业需求是汉语言、汉语言文学、秘书学、新闻学等相关专业。

  “我的专业与新闻学同属一个大类。开设的课程也与新闻学相关。”温华认为,自己的专业符合“新闻学等相关专业”的招聘要求。他提交了报名表,并通过了资格审查。

  10月30日,温华收到救援中心发送的招聘考试通知。11月2日,温华在线上参加考试。

  4天后,温华接到救援中心工作人员赵先生的电话。对方告诉温华,他已经被正式录取,可以去准备体检。

  随后,救援中心还向温华发送一条短信。该短信称,“你已被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消防救援中心录用,请于11月7日上午9点前反馈是否同意接受录用。逾期不反馈,将视同放弃录用资格。”

  温华立即回复:同意接受录用。他提供的截图显示短信回复时间是11月6日傍晚5点08分。

  11月7日,温华前往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当晚,温华接到赵先生打来的电话,被告知因专业不符,故取消录用。

  温华说:“倘若专业果真不符,救援中心为什么不在资格审查后第一时间告知?”

  温华的父亲先后前往连云港国资委、信访部门等进行维权。“找工作不容易,更何况备考那么长时间。”他表示,自己只想解决问题,最大的诉求就是让儿子顺利工作。

  温华提供的一份由救援中心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经过调查,由于该中心首次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对招聘专业认知度理解不到位,将温华列入资格审查合格范围,通知其参加考试并于去年11月6日发送录取短信给温本人。

  该意见书强调,2023年11月7日,接集团相关部门通知,取消温华应聘资格,并电话告知本人。其间,针对温华及其家人提出“萝卜招聘”的质疑,救援中心安排专人登门进行解释。为杜绝发生违规行为,集团相关部门决定取消2024年度救援中心办事员岗位招聘计划,3年内不得开展招录工作。

  温华在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回执中写道:“不接受这个结果。”

  救援中心称招聘符合流程

  对温华来说,原本被录取的岗位最后被取消,导致他错过了最好的秋招时机。

  “该集团人力资源部的错误该谁来埋单?我埋单吗?”温华说。

  2月22日,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联系到救援中心宋姓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该工作人员称,招聘符合流程,具体问题请咨询集团人力资源部,“我们没有权力处理这个事”。

  随后,记者拨通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联系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会记录一下,然后回电。

  此前,该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高校招聘的组织人事岗主任陈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事是集团下属用人单位救援中心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救援中心是后合并进港口集团的,今年是他们首次开展高校招聘工作,救援中心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对专业理解度不到位,才出现上述情况。“在我们集团还没有完成最终审核前,他们就提前将录用通知发出去了,这个也是不对的。”

  陈捷向媒体介绍,由于连云港港口集团下属单位比较多,每年的招聘都由下属单位上报用人计划,具体审核都交由用人单位各自负责,集团只负责公示前的最终审核。

  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春晖表示,救援中心发出录用通知后“撤回”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用通知是民法意义上的要约,劳动者接受录用通知回复后即构成承诺,承诺生效后即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外发招聘公告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其如何审核是内部流程,若出现问题,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

  陈捷向媒体否认存在“萝卜坑”的情况,她表示,小温并不是第一名,他是在第一名放弃后作为第二名递补上来的。陈捷说,通过这个事情,集团也将吸取教训,将加强对下属单位相关人员技能培训,加强流程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如何理解“招聘专业认知度”

  陈捷介绍,此次招聘参照的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流程,采取全流程审核,在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问题,都将终止招聘。小温的情况就是在公示前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时,发现他的专业与招聘需求不一致,“我们要求的是新闻学专业,而不是新闻学类,我们审核的是专业类别,而不是大类,小温的是网络与新媒体专业,所以两者不一致,最终决定取消他的应聘资格”。

  对此,南京一所知名高校新闻学院教授表示,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和新闻学专业确实是两个专业,都属于新闻学类,“实际上区别不大”。如果该集团在第一关就淘汰小温是没有问题的,现在的关键是已经被录取,再找这个理由就有些牵强了。

  此外,他还认为,“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消防救援中心的办事员”这个岗位完全没有必要限定新闻学专业。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张志安表示,不管是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新闻学专业和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很接近,况且用人单位招聘的通知中有“新闻学等相关专业”的表述,这里的“等相关专业”是可以覆盖网络与新媒体专业的。用人单位应该对大学生的招聘过程更负责。

  此外,张志安呼吁,现在很多用人单位招聘公告中的“新闻学专业”表述也不太符合新闻院校人才培养的新趋势,建议使用“新闻传播类相关专业”,这样更符合当下的专业发展情况。

  曹春晖表示,用人单位取消录用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劳动者造成时间成本等损失。作为国有企业,救援中心更应为社会做好榜样,完善规范招聘流程相关制度。劳动者可以再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结合劳动者此前的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时间以及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来判定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超 实习生 尤强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