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好生态 致富好资源(高质量发展调研行)

发布时间:2024-09-08 13:50:59 来源: sp20240908

  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的将军山,最近格外热闹。

  山脚下,沙县区凤岗街道际硋村的林农魏发松每周都要来看看。他种了近3年的林下作物,这几个月就要迎来第一次收获了。放眼望去,牛奶根、穿山龙、黄精、草珊瑚等遍布林间。“好山好水孕育好产品。如今不砍树也能致富,亩均年收益少说也有千元!”魏发松说。

  山林里,沙县区国有林场场长鲍兴坤也是常客,这里有他们培育的立体种植示范林。沿着山路往上走,闽楠、鄂西红豆等珍贵阔叶树套种其间;再向上,10多米高的人工杉木林郁郁葱葱。“山下种药,山上种树,山间套种珍贵树种。通过立体科学种植,我们的树木长势更好,林间利用率大大提升,亩均收益是单纯种树的10倍。”鲍兴坤说。

  山间小道上,马岩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敏正带领游客参观。依托好生态,这里建起一片森林康养基地。“正值暑假,游客周周爆满。住林间小屋,品生态美食,客人来玩,看中的就是好生态。”张敏说。

  山上能种树,山下能种药,山间能旅游。分类经营,丰富产品,提高林业空间利用效率,这是近年来福建探索完善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一个缩影。

  2023年,福建森林覆盖率达65.12%。而过去,广大林农守着青山,生活不富裕,乱砍、盗伐现象也一度比较严重。2002年,福建在全国率先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随着林改的推进,从砍树到种树,荒山变青山;从卖木头到卖多种林业生态产品,青山逐渐点绿成金。现如今,林业生态产品如何更丰富?山林利用率如何进一步提升?林业效益如何进一步增加?福建不断寻求从好到更好的答案。

  制度保障是基础。从“分山到户、均林到人”的林权证;到推动“三权分置”改革,将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再到林下空间经营权证,一张张凭证的发放,让越来越多的林业经营主体定了心。

  “生金”方式越发丰富。从卖木头,到卖林下经济产品,到更大范围的林业生态产品,林业生态价值实现路径不断拓宽。在南平市延平区,从过去无序养殖,到实现“由乱到治”“由治到美”的蝶变,如今依托山林好生态,“一瓶奶”“一朵花”“一根竹”等生态绿色产业蓬勃发展。2023年,延平全区百合花种植面积8500亩,产值达6亿元;乳业年产值达20亿元。

  森林绿色产业的效益如何进一步提升?在山区,技术短板是企业的普遍难题。基于此,南平市绿色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应运而生。企业研发有哪些技术瓶颈?在哪里又有答案?通过平台即可精准对接。位于南平邵武市的兴达竹业有限责任公司,曾长期受困于竹建材的易腐问题。企业将需求上传至平台后,平台对接专家库,兴达竹业与来自武夷学院、南京林业大学专家的研发方向精准匹配。双方碰撞需求,一拍即合。“经过两个多月的试验,目前进展顺利,新技术运用投产后,企业产值预计提升10倍。”邵武市兴达竹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吴敏达说。

  林子之外,更有新突破。在三明市将乐县高塘镇常口村,这里珍藏着一张特殊的碳票。2022年,就是凭着这张碳票,常口村3197亩生态公益林,核算5年的碳减排量后进行交易,1000多名村民每人领到了150元的碳票收益。“空气也能卖钱啦!”村民孙桂英高兴地说。

  “近年来,福建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政策,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林业绿色产业,林业产品品类不断丰富,林业产品附加值不断增加。2023年,福建实现林业总产值7651亿元。”福建省林业局副局长林旭东说,下一步,福建将以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为契机,在调动发展动能、畅通“两山”转化、统筹保护发展上走在前头,不断完善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继续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之路,大力促进生态美和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16日 01 版)

(责编:牛镛、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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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优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 - 俞岚:实现绿色转型,绿色金融不应是装饰品

央行:优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4-09-08 13:51:00 来源: sp20240908

   中新网 7月26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以下为《规定》全文: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