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传统体育文化魅力(体坛观澜)

发布时间:2024-08-02 13:16:21 来源: sp20240802

  八段锦受到年轻人喜爱,彰显传统与时尚、健康与文化的融合,映射出年轻一代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以及对健康、传统体育文化和自我提升方面的追求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大众健身方式也呈现多样化、个性化趋势。在人们的传统印象中,八段锦似乎是中老年人的“专属”健身方式。如今在公园、广场,甚至在年轻人聚集的社交媒体上,很多年轻人纷纷参与到八段锦练习之中。这一现象,彰显传统与时尚、健康与文化的融合。

  运动科技平台Keep发布的《2023国民健身趋势趣读》报告数据显示,近年来传统健身方式因其动作舒缓、容易学习的特点受到年轻人青睐。2023年练习太极拳、八段锦等“慢健身”课程的总人数较2022年增长7.93%,较2021年增长46.1%。

  年轻人爱上八段锦,首先源于对身体健康的追求。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方式,让许多年轻人身体趋于亚健康状态。通过健身改善身体状况成为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而简便易学、能有效缓解疲劳的运动方式成为首选。“练习之后更有精神了,注意力更集中,身体状况改善了”,随着这样的体验不断增多,八段锦因此流行起来。

  其次,八段锦受到青睐,也是年轻一代对传统体育文化的认同。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接触多元文化的同时,更加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练八段锦不仅有健身功用,也是一种体育文化传承。年轻人在习练八段锦的过程中,能够感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魅力,增强文化自信和民族自豪感。

  此外,网络传播也起到了助推作用。Keep发布的报告数据显示,其出品的八段锦系列课程有超过500万人次跟练过,太极拳系列课程有近200万人次跟练过。许多年轻人在网上分享自己习练八段锦的心得,吸引了更多人关注和参与。线上的互动和交流,形成了浓厚的健身氛围,让更多年轻人感受到八段锦的魅力。

  年轻人爱上八段锦,映射出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以及对健康、传统体育文化和自我提升方面的追求。八段锦等传统健身方式受到欢迎的现象告诉我们,只要善于挖掘,传统体育文化可以在服务全民健身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绽放迷人光彩。

  《 人民日报 》( 2024年07月09日 15 版)

(责编:卫嘉、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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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虚假诉讼防范整治 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联合声明

推进虚假诉讼防范整治 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4-08-02 13:16:22 来源: sp20240802

科学推进虚假诉讼的防范整治工作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路径,要构建虚假诉讼的释明承诺机制,推动实现虚假诉讼案件识别机制的法定化,确立虚假诉讼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虚假诉讼监督机制的法律保障。

诚信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整治虚假诉讼的制度机制。目前,司法领域仍存在的虚假诉讼严重侵蚀了诚信。因此,在司法诉讼领域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是落实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有关规定,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与规制。

构建虚假诉讼的释明承诺机制。部分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存在侥幸心理,或者对其行为性质的严重性缺乏正确和充分认识。因此,首先要建构完善的虚假诉讼释明承诺机制。在立案阶段,通过法院告知书或由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形式提醒当事人知晓虚假诉讼或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司法强制措施、刑事和民事责任等,由承办法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释明后进行签署。其次,利用网络平台强化日常宣传引导。在案件审理阶段,运用全程教育引导方式,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有效指引当事人客观陈述案件事实,理性真诚对待审判活动。

推动实现虚假诉讼案件识别机制的法定化。虚假诉讼行为人往往利用证据规则和自认制度达到非法目的,法官对证据单一、当事人双方在开庭时就表现出强烈调解意愿且双方缺乏对抗的当事人要提高警惕,尤其是对数额较大的财产争议案件更要加强审查。

首先,切实加强对事实和证据的实质审查。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展示和披露,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对质和辩论,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质和辩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再细致地进行核实比较,并且针对当事人的证据突袭要运用自由心证法则判断真伪。

其次,确保实现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是方便法官了解掌握其他法院已经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情况或相关案件信息,以免因信息不畅让违法行为人通过异地起诉、分散起诉等方式得逞。同时,还可以考虑构建法院系统的虚假诉讼数据查询平台,让法官及时掌握有不诚信诉讼记录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便于法官发现甄别虚假诉讼。在立案环节,可探索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予以剥离,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起诉继续审查诉讼要件,即核对原告身份是否真实,对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朋友、战友、同学等特殊关系,或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隶属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等情况进行审查,对足以识别的虚假诉讼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对有虚假诉讼嫌疑但暂不能查实的案件,立案庭在移送业务庭审理时,形成书面材料附卷提醒承办法官。

再次,充分发挥庭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作用。对立案移送时标明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及涉及民间借贷、离婚、房地产权属等虚假诉讼易发的类案应予以高度重视,对经庭前准备程序审查能够确定的虚假诉讼,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在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可仔细查证案件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诉权形成能动的有效制约和动态平衡,确保法官能够及时甄别虚假诉讼行为,有效控制诉讼程序规范运行,防范和避免诉讼程序功能异化。在调解时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书中载明调解确认理由,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协议内容进行评判。

确立虚假诉讼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然而,相关法律未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虚假诉讼被侵权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寻求救济,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从制裁和遏制虚假诉讼角度考虑,应尽快在民事立法层面明确虚假诉讼为侵权行为,在责任承担上保证被侵权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同时,对行为人增加惩罚性损害赔偿,以打击虚假诉讼,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明确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法律虽然规定了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等侵害他人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前所述,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定罪处罚还有待完善。因此,为了增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威慑,建议明确诉讼欺诈的刑法罪名。鉴于目前虚假诉讼的出现,呼吁立法完善的声音也越来越多。笔者建议,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欺诈,运用立法手段,在刑法中对该行为予以规制。通过对这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

强化虚假诉讼监督机制的法律保障。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监督的范围,使法律监督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人民检察院依法主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可以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相互协调运行,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应当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完善虚假诉讼识别机制。对此,应加大对民事调解案件的主动审查。若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主动介入,围绕自愿与合法原则进行监督,主要审查是否存在相互串通、虚构相关事实和证据、侵害案外人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是否存在证据伪造不真实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

总之,科学推进虚假诉讼的防范整治工作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有效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编:梁秋坪、任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