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大进步

发布时间:2024-08-29 11:13:54 来源: sp2024082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通过一周年之际,国家安全部公布《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个部门规章,这是国家安全部首次公布执法办案程序规定,彰显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坚定态度,体现了惩治违法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夯实了加快构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新格局的法治基石。

  ——全面规范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规定7章140条、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1章360条,从实施主体、适用条件、审批层级、执行步骤、时限要求等方面对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刑事办案作出全流程、系统性规范,进一步提升了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的公开性、透明度,这是国家安全机关法治建设的重大创新和重要进步,对全面推进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

  ——严格遵循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作为2个部门规章的上位法,分别对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刑事侦查权作出授权性规定。2个部门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在上位法赋权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机关各项职权进行细化,没有创设任何一项执法权。同时,紧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基础性法律和有关执法司法改革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其他执法部门成熟做法,确保条文规定于法有据、切实可行。

  ——系统加强权力监督。2个部门规章贯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理念,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内部监督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健全完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复议复核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将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为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公布2个部门规章,展现出国家安全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法治文化,体现了国家安全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自信,标志着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下步,国家安全机关将以贯彻落实2个部门规章为契机,始终遵循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切实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欢】


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www/wwwroot/jintexws.com/snews.php:13) in /www/wwwroot/jintexws.com/snews.php on line 17
人民说法|同居但未登记结婚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 河北省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人民说法|同居但未登记结婚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24-08-29 11:13:55 来源: sp20240829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件回顾】

小伟与小莉确立恋爱关系后,小伟家向小莉给付20万元并订婚,双方均认可该20万元系彩礼。后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直至起诉时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莉返还彩礼20万元。

庭审中,小莉称双方居住在某小区房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小伟称双方在婚前没有稳定的住所,不认可小莉主张的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一年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事实,故对于小伟的否认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考虑到婚姻的家庭、情感因素,不能认定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系完全由一方过错导致。

法院根据案情酌定小莉应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60%部分,即小莉应返还12万元。小莉辩称彩礼已经消耗完毕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人民说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四级法官助理宗宸毅在接受“人民说法”栏目采访时表示,“登记结婚”和“共同生活”,前者为婚姻关系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后者为婚姻关系事实上的实质内容。“共同生活”可以不依附于“登记结婚”而作为独立的彩礼给付目的依据。故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宗宸毅认为,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事实。该事实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