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中法经贸合作前景广阔

发布时间:2024-09-04 17:03:20 来源: sp20240904

  新华社巴黎5月3日电 综述|中法经贸合作前景广阔

  新华社记者刘芳

  中法建交60年来,两国经贸合作互利互惠,硕果累累。新形势下,中法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双边经贸合作展示出强大韧性,有望在未来发展中释放更大潜力,激发更强活力。

  中国是法国在亚洲第一大贸易伙伴,法国是中国在欧盟内第三大贸易伙伴。2023年,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加、地缘政治冲突加剧的背景下,中法贸易额仍达789亿美元。

  两国在传统经贸合作领域的成功故事不胜枚举,投资合作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自1982年中法签署第一个和平利用核能合作议定书以来,双方合作建成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台山核电站等标志性项目,共同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联合设立核电站老化与寿命管理等协作实验室,取得丰硕成果,建立了深厚友谊。

  从1985年中国引进第一架空中客车飞机,到2023年首架在中国总装的空中客车A321飞机在空客天津总装线下线交付,空客在中国的产业布局逐渐完善。中国不仅为空客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稳定可靠的产业供应链,也成为空客名副其实的战略合作伙伴。

  “顶梁柱”大项目深入推进的同时,农业合作也在“双向奔赴”。中法双方正在全力打造“从法国农场到中国餐桌”的全链条快速协同机制,让更多法国优质农产品以更快的速度送上中国百姓的餐桌。在中法建交60周年之际,中国参展商“试水”法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将中国特色农产品带给法国消费者,也用中国乡村土特产和农民手工艺品展示中国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新气象。

  在绿色增长、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中法两国正共同谱写经贸合作新篇章。中国是全球最重要的市场之一,拥有比较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更有不断提升的开放水平,无限的创新生机。已经扎根中国的法国大企业纷纷投资本地创新生态圈,相信投资的不仅是“增长的未来”,更是“创新的未来”。众多法国中小企业期待对接开拓或继续深耕中国大市场。

  作为中国在欧盟内第三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实际投资来源国,法国拥有雄厚的工业和基础科研积淀、充足的创新人才储备,也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合作中的重要方向。“中国制造”早已进入法国寻常百姓家,中国创新正在“反哺”全球,随着法国数字绿色双转型的再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两国将加强发展战略和产业对接,继续拓宽合作领域,挖掘合作潜能。

  丰硕的务实合作成果让中法有底气、也有责任旗帜鲜明地反对“脱钩断链”“零和博弈”,共同推动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展望未来,多层次、多领域、多维度的中法经贸合作将释放更大潜力、激发更强活力、展现更多韧性,成为助力双边合作行稳致远的重要“压舱石”。

(责编:曹欣悦、刘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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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中暑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养老保险缴满15年可以“坐等退休”?

职业性中暑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4-09-04 17:03:21 来源: sp20240904

  本报讯 (记者 姜郑勇 吴 莹 通讯员 陈 甜)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纠纷案。案件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麟出庭支持抗诉。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现场旁听庭审。

  罗某系某建筑公司承建项目工地的工人,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18年7月19日,罗某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7月25日,罗某经医治无效后死亡。8月2日,罗某妻子邹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认为“罗某符合中暑后突然晕倒,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性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10月29日,邹某向绵阳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人社局要求邹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邹某向具有诊断资质的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对罗某进行职业病诊断,均未被受理,未能补正。12月26日,邹某向绵阳某人社局提交情况说明,称因故补正不能。

  2019年1月25日,绵阳某人社局作出决定:因罗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因此不予认定罗某因工受伤。

  2019年5月10日,邹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邹某的诉求。绵阳某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罗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热射病,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不能证明患职业病的事实,罗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故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

  邹某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罗某的女儿申请,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于2022年4月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载明罗某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四川省检察院据此提起抗诉,认为罗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属于行政诉讼新证据且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罗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

  四川高院受理案件后,合议庭迅速找准问题症结所在:绵阳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因邹某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但其未能提交确系客观原因所致,并非其自身过错,不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邹某在二审之后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罗某属于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行政机关应当重启工伤认定程序。如果能够通过行政协调实现实质性化解,更有利于保护患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

  找到审理方向后,合议庭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共同走访卫健委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充分听取意见,并多次到省市两级人社部门座谈,就案件实质争议进行交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解决了相关的程序性问题。

  四川高院与四川省检察院联合发出司法(检察)建议,绵阳某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决定对罗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再次调查和认定。邹某当庭提交了撤回再审请求的书面申请。

  四川高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绵阳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因邹某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但其未能提交确系客观原因所致,并非其自身过错,不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绵阳某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再次调查告知书》,邹某请求再审改判绵阳某人社局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本案行政纠纷已得到实质性化解。邹某自愿撤回再审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准许邹某撤回再审请求,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法官说法

  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将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实践中,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极少,本案在四川尚属首例。究其原因,一方面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忽视“职业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一标准以及“热射病属于职业病范畴”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具有热射病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较少,无形中加大了认定难度。“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检两长出庭履职,并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体现了共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价值观,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的认知,激活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法律适用规则,推动完善职业病认定和防治体系,充分发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作用。

(责编:薄晨棣、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