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陆“种花”20载 兰花“开入”寻常百姓家

发布时间:2024-08-22 22:59:14 来源: sp20240822

   中新社 河池11月1日电 题:台商大陆“种花”20载 兰花“开入”寻常百姓家

  作者 黄令妍

  在广西河池市东兰县深山的一个兰花文创产业园内,台商陈振昌娴熟地将60厘米长的专用支架插入花盆中,用小夹子固定茎部,为一株淡黄色蝴蝶兰精心造型。

10月30日,台商陈振昌为兰花造型。黄令妍 摄

  “2023年两岸媒体壮美广西行”采访团近日“寻香”东兰兰花文创产业园,了解台商在大陆“种花”的芬芳故事。

  陈振昌是资深兰花爱好者,几十年前从喜爱赏兰,到逐步学会栽培和护理兰花。2003年在台湾退休后,他跟随朋友来到大陆观光兼考察兰花市场,“这一看就回不去了。”

  起初陈振昌与朋友合伙在陕西西安开展蝴蝶兰产业投资。陕西境内秦岭山区兰花一直是中国兰花界公认的品牌,在这里,他不但把事业做起来,还把宝贵的培育兰花经验教授给不少年轻同行。2013年,陈振昌又受邀到江苏昆山,建立起3000平方米兰花培植基地,一年卖出约10万株开花株。

  “在台湾,蝴蝶兰种植和行业研究很成熟,可以说在世界上是数一数二的,开发的新品种很多。”陈振昌告诉记者,刚开始把台湾的一些优良品种引进大陆培植销售,市场接受度还不是很高。不过随着近些年大陆民众消费及审美水平提高,欣赏鲜花渐渐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蝴蝶兰过去批发价一枝80到100元(人民币,下同),现在二三十元而已。”陈振昌说,兰花早已“开入”寻常百姓家。尤其在江浙沪一带,大家普遍觉得蝴蝶兰很漂亮,花期又能达到2至4个月,逢年过节都愿意摆上一盆兰花,一年四季畅销。

  几年前,经在广西的台商朋友介绍,陈振昌再度南下,与当地兰花企业合作,成为东兰君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总监,借由此延长自己的兰花产业链。兰科植物是广西地区最丰富的野生花卉资源之一。陈振昌认为,广西很多地方生态优美,水质好,空气好,特别是远离工业污染,非常适合培育兰花。

10月30日,东兰兰花文创产业园内,花艺师打理鲜花。黄令妍 摄

  目前,陈振昌的兰花部分在东兰的基地育苗,在合适时机运输到昆山进行催花、造型、组盆等工序,最终销往全国各地。他介绍,兰花幼苗需要在28至30摄氏度的气温环境中才能保证长势。在江浙沪一带,兰花有半年时间需要空调供暖,在广西大概只要供暖两三个月,管护很方便。“加上现在山区物流条件有所提升,整体成本比较低。”

  在陈振昌的帮助下,东兰基地培育售卖30多个品种的兰花,除了销往中国各大城市,还出口到东盟国家。基地负责人介绍,东盟一些国家的民众很喜欢兰花,基地跟越南批发商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尤其每年春节临近时大量出口。在今年9月举办的第20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东兰君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再度收获东盟国家采购兰花意向订单,进一步打开国际市场。

  耕耘大陆20载,陈振昌见证了一系列惠及台商创业的措施先后出台,“我想把事情做好,最重要的还是自身的品质和诚信。”他说,大陆消费市场大,只要把花的品质做好,就不愁卖。

  67岁的陈振昌一直保持着与台湾相关行业开展花艺交流。眼下他正“瞄准”多花兰市场,已从台湾带了四五十盆种苗来试栽培,希冀在大陆扩大自己的“兰花版图”。(完)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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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能否提起确权之诉? - 国务院: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 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案外人对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能否提起确权之诉?

发布时间:2024-08-22 22:59:18 来源: sp20240822

  本报讯 房屋被法院查封后,离异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约定为由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变更,法院能否支持诉求?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裁定驳回了当事人要求变更已查封房屋所有权的起诉。

  李女士诉称,她与刘先生于2014年12月结婚,2019年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男方须无条件配合房产过户”。离婚后,刘先生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女士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

  刘先生表示,他同意房屋归李女士所有,但因房屋设有抵押,无法配合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据了解,涉案房屋系李女士与刘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二人于2019年1月7日协议离婚。自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2月23日,该房产被法院先后查封十余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李女士在涉案房屋被法院多次查封后,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可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李女士提起的房屋确权之诉。(白雪梅)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进而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同时,让申请执行人参与到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中,法院更好地平衡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为避免虚假诉讼,维护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财产被法院查封后,案外人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但不可另案诉讼取得确权生效法律文书;但若在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物权确权问题。

(责编:薄晨棣、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