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造高素质联合作战参谋人才

发布时间:2024-08-07 16:49:54 来源: sp20240807

联合作战参谋人才是新型军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联合作战指挥机构效能发挥,攸关未来作战行动成败。

冷兵器时代,指挥权集于指挥员一身,参谋主要起辅助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战争形态的演变,参谋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参谋人员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军之所以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度重视参谋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了一大批“上战场能打、坐机关能谋、下部队能抓、到训练场能教”的高素质参谋人才。准确预测仁川登陆的雷英夫、看地图不忽略一棵“独立树”的李达……就是他们当中的代表。

现代战争基本作战形式是一体化联合作战,与传统作战方式相比,联的范围更广、融的程度更高、谋的难度更大,组织指挥任务更加艰巨,对参谋人员的战略思维、军事素养、担当精神等提出更高要求。正如恩格斯所说:“军官不懂本行业务在机关造成的害处比在任何部门都大。”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迫切需要锻造一支能够担当强军重任、胜任未来作战的联合作战参谋人才队伍。

联合作战参谋人才的能力,主要表现为参与谋划指导军事建设和组织指挥作战两个方面。过去,通常把参谋能力概括为“六会”基本功和“能参善谋”两个方面。随着时代发展,如今的高素质联合作战参谋人才,应该是集指挥员素质、参谋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比如,在战略视野方面应该具备前瞻大势的综合研判力,在组织管理方面应该具备统揽全局的运筹谋划力,在军事素养方面应该具备一体联合的指挥控制力,在决断能力方面应该具备处突化险的应急应变力……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联合作战参谋人才培养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不能靠应急式、突击式培养。各单位应着眼打赢未来战争,遵循联合作战参谋能力生成规律,创新参谋培训模式,拓宽参谋进出渠道。坚持超前布局、超前规划、超前预置,量身定制“成长路线图”,不断提高参谋人才培养和使用质效。健全部队与院校联教联训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努力构建“部队提出需求—院校组织培训—联合指挥机构实践检验”的循环培养模式。结合重大演训任务,让联合作战参谋进入角色岗位、系统席位,按照实际作战进程进行指挥处置,在险局、危局、难局中锤炼和提高联合作战素养。

(作者单位:66325部队)

(责编:王子锋、任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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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留的宅基地自建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宏葆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母亲遗留的宅基地自建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4-08-07 16:49:55 来源: sp20240807

本报讯 父母亲相继离世后,宅基地、房屋依法被征收拆迁,留下50余万元补偿款能否被当作遗产分配?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认定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不能视为遗产进行分配,判决驳回五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父、张母育有六女。2003年,刘父去世,张母搬到另一个村并自建3间平房居住。为照顾母亲起居,女儿小刘也在张母房屋旁修建了一间住房,与张母共同居住生活,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同一户口本。2017年,经几名村民现场见证,张母口述并由村民代书遗嘱,载明张母生前由小刘赡养,张母去世后一切财产归小刘所有,包括房屋、宅基地、田地等,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2020年,张母去世。次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征收张母留下来的房产和土地,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现状,确定小刘是房产和土地的户主,向小刘支付房屋拆迁款、宅基地补偿款等共计50余万元。小刘的同胞五姐妹均认为自己享有法定继承权,该笔征地拆迁补偿款应予分配,遂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款和父母遗产进行分配。

资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父不是该村村民,在该村没有土地权益。房屋是刘父去世后由张母修建,被征收的房屋不具有刘父的遗产份额,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张母和小刘所有。关于宅基地补偿款,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分配,因张母与小刘在同一户口本上,张母去世,小刘作为户口内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因此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应归小刘个人所有。关于张母遗产问题,因其已在生前立下遗嘱,财产全部由被告小刘继承,遗嘱合法有效,张母的遗产应归被告小刘所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五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五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果 曹珍瑛)

法官提醒

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拆迁征收补偿款,一般包括一次性搬家费、拆迁奖励款、宅基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等项目,可大致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不能简单全部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应归属房屋权利人,所以该款项在权利人死亡后,可由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指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由该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由该户剩余成员共同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

本案中,张母在村里自建了3间平房,五名原告不能举证证实这3间平房留有刘父的遗产份额,因此这3间平房的所有权归张母所有,属于张母的遗产,张母的遗嘱合法有效,应按照遗嘱依法处置。关于3间平房所占的宅基地,因宅基地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张母过世后,户口中还有小刘,该户尚存,相应宅基地应由同户人员小刘继续享有使用权,在宅基地被征收后,土地征收款应分配给小刘。

(责编:梁秋坪、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