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煤矿存在“屡罚屡犯”情形 国家矿山安监局回应

发布时间:2024-08-03 16:34:06 来源: sp20240803

   中新网 2月4日电 国新办4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司法规科技司司长薛剑光在会上表示,针对部分煤矿存在“屡罚屡犯”的情形,《条例》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方面作出了提高罚款数额下限、新设较重罚则规定、严格停产整改要求、加大关闭力度等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司法规科技司司长薛剑光表示,老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对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过轻。在当前煤炭价格高企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不少的煤矿企业“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现象。对此,《条例》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提高罚款数额下限。《条例》在保持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衔接的基础上,提高了对煤矿企业、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比如,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罚款下限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条例》分别提高至50万元、150万元和500万元。

  二是新设较重罚则。对于未按规定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程标准、未按规定编制专项设计、未按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这些严重威胁生产作业安全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三是严格停产整改要求。《条例》规定,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同时要求,停产整顿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并按规定组织复产验收。

  四是加大关闭力度。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条例》将其列入依法关闭的情形。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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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以来我国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9.3% - 科技时代的雕塑之变

“十四五”以来我国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9.3%

发布时间:2024-08-03 16:34:08 来源: sp20240803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张辛欣)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何亚琼24日表示,“十四五”以来,我国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为9.3%,利润总额年均增速为11.3%,发展基础更加坚实、产业体系进一步优化,医药工业不断提质增效。

  何亚琼是在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于京召开的2023中国医药工业发展大会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述的。

  医药工业包括化学药制剂、原料药、中成药、医疗器械等,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产业。我国加大力度推进医药工业发展,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推动医药工业一批龙头企业规模壮大、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十四五”以来,全行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超20%,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医药储备体系不断完善。

  何亚琼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从创新驱动、强链补链、转型升级、产业协同等四方面推动医药工业发展,将打造跨领域、大协作、快速迭代的医药产业链协同创新制造平台,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医药产业链研究院,推动上下游开展协同攻关,并加快中药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此外,还将推进医疗装备与5G、人工智能等融合发展,培育新模式新业态。

  据悉,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将于11月17日至19日在北京举办2023中国医药工业发展大会。本次大会将展示我国医药工业在化学药、中药、生物药、医疗器械制造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围绕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产业链竞争力、提高供应保障水平、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等主题开展研讨,进一步搭建产业交流合作平台。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