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不是法外之地

发布时间:2024-08-19 17:23:20 来源: sp20240819

原标题:短视频不是法外之地

创作自由不等于随心所欲,创新不是打法律“擦边球”,随着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短视频行业将迎来“学法者智,用法者兴,守法者安”的全新局面

“摆拍给住院婆婆吃泡面博主被拘”“男子造谣重庆发生地震被拘”“游客雪乡旅游恶意发布剪辑视频被拘”“男子造谣倒卖捐赠地震灾区羽绒服被刑拘”……近期,部分短视频博主违法受罚的新闻屡上热搜,公众在围观“吃瓜”之余,也经历了一场普法教育:短视频不是法外之地,创作自由不等于随心所欲。

作为新型传播媒介,短视频近年来发展迅猛,已成为中国第一大互联网应用。数据显示,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超过10.12亿,人均单日使用时长达168分钟。短视频平台上有不少优质内容——知识类短视频让人开眼界、长见识,美食类短视频传播美食文化,旅游类短视频带人体验诗与远方。但也有一些短视频为吸粉引流,大搞花式炫富、擦边色情,甚至公然编造虚假信息,借机造谣生事。这些劣质短视频,挑战社会伦理底线,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

或许有人认为,拍摄发布劣质短视频内容,只是个道德问题,如果不当,大不了赔礼道歉,一删了之。其实不然,短视频创作也有法律边界,违法者轻则会被封号,重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判刑等。其实,早在2000年,国务院就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修改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扩大了受刑法规制的虚假信息范围。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进一步为短视频创作划下底线和红线。

无论底线,还是红线,都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短视频创作者一旦违规越线,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摆拍给住院婆婆吃泡面博主被拘”事件中,林某某为吸引流量,让其母亲配合摆拍视频并在网上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在“大凉山网红直播带货案”中,一个短视频拍摄团队,打着“助农”旗号,通过编撰剧情拍摄视频,打造虚假人设孵化网红,将假冒大凉山农特产品销售至全国20余个省份,包括网红主播赵某在内的9人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3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除了司法机关的执法行动,行政管理部门也在加强日常监管,持续压缩虚假劣质短视频的传播空间。比如,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的“清朗·整治短视频信息内容导向不良问题”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短视频传播虚假信息问题”“短视频展示不当行为问题”“短视频传播错误观念问题”三类短视频乱象,集中曝光突出问题,依法处罚违法主体,有力震慑了不法行为,有效净化了行业生态。

提升短视频作品质量,规范短视频功能运行,营造短视频行业良性竞争环境,除了依靠司法机关的执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更有赖于短视频创作者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守法观念。在这方面,平台、行业协会等要积极发挥作用。比如,平台在日常管理中,要对打法律“擦边球”的短视频内容及时预警提示,帮助短视频创作者紧绷法律之弦、筑牢自律之基。行业协会可经常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讲培训,提升创作者的法律素养,增强创作者的守法意识。

整体来看,短视频赛道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要想在千军万马中脱颖而出,短视频相关从业者必须另辟蹊径、推陈出新,但蹊径不是邪路,创新不是打法律“擦边球”。随着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监管力度越来越大,短视频行业将迎来“学法者智,用法者兴,守法者安”的全新局面。因此,广大短视频从业者在求新求变之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决不能以挑战公序良俗、突破法律红线的方式博眼球、赚流量,否则就会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作者:彭錞、刘建业,分别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编:王连香、李楠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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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法治头条) - 中埃合作再谱新篇 埃及二号卫星成功发射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法治头条)

发布时间:2024-08-19 17:23:21 来源: sp20240819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安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通过司法裁判明晰规则,回应群众关切,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各方协同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

  祖父母能否请求隔代探望?如何有效防范和应对校园欺凌?未成年人饮酒后溺亡,向未成年人售酒的餐厅应承担何种责任?近日,记者就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法律问题采访了相关法院。

  允许丧子老人隔代探望

  因为见不到孙子,陕西西安的沙女士将儿媳告上了法庭。原来,沙女士的儿子因病去世后,两个孙子跟随儿媳生活,沙女士多次联系儿媳表达想要见孙子,但都被拒绝。无奈之下,沙女士提起了诉讼。

  隔代探望的诉求能否被支持?“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审理法院认为,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女老人隔代探望,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

  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隔代探望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沙女士通过探望孙子,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判决,沙女士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儿媳应予配合。

  “司法不得拒绝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此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首例隔代探望指导性案例,旨在针对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的案件明确裁判规则,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妥当审理。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也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应,规定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探望,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裁判。

  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问题,是关系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身边事、也是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要紧事。近年来,因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引发的抚养、监护、探望纠纷多发,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以司法裁判明晰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黄女士与郑先生的女儿只有两周岁。两人离婚后,约定女儿由黄女士抚养,郑先生每月可探望两次。谁知,在探望期间,郑先生却将女儿安顿在旅馆居住,还频繁更换住处,拒绝将女儿送回给黄女士。见不到孩子,黄女士只好通过法院申请执行才找回女儿。与此同时,黄女士向法院提出中止郑先生探望权的申请。

  考虑到郑先生没有充足的时间精力照顾女儿,探望期间无法保证孩子的正常饮食起居,对孩子的生活、教育甚至心理健康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而且,探望后不按约定将女儿送回,发生藏匿女儿的行为,法院依法裁定中止郑先生对女儿的探望权。

  “设立探望权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当首先保障子女的生活安定和身心健康,并且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行使探望权。”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王佩岚解释说,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甚至损害子女合法权益,就应当对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从严从早避免校园欺凌

  “小李要以此为戒;家长要做好家庭教育,加强对孩子的管教,在孩子侵犯他人权益时要及时制止、主动弥补错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初中生小李和其家长接受了法庭教育及训诫。

  原来,小李和小王是初中同班同学。小李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含有小王照片的短视频,并对其中的照片进行编辑,配以贬低、侮辱的文字后进行传播,还与其他同学以围堵、辱骂等形式对小王进行羞辱。小王家长了解情况后报警求助,并向学校反映,学校对小李及其他参与同学作出了记过处分的处理决定。

  “小李必须道歉!但我们多次找对方家长协商恢复孩子名誉的事,都吃了闭门羹。”小王家长很气愤,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到法院,明确提出小李应在班上公开宣读道歉书。

  “言语欺凌是校园欺凌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容易给未成年受害人造成心理伤害。”审理法院认为,小李的欺凌行为对小王造成了不当影响,构成名誉侵权。为及时帮助小王维护名誉权益,人民法院判决:小李在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对小王的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20小时,同时在班级向小王公开宣读道歉声明,道歉行为及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通过法庭教育及训诫,并当庭向小李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引导孩子,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品行。”承办法官韦黎黎介绍,充分发挥赔礼道歉的修复、抚慰、诫勉的功能和作用,判决小李以在班级公开宣读道歉声明等方式承担责任,既有效保护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名誉权益,也及时制止欺凌行为的进一步恶化,同时给其他学生带来教育和警示。

  在宿舍午休时,初中生小方遭到了小羽等十几名同学殴打受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方将小羽等参与殴打的同学及学校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羽等人故意殴打致小方受伤,应赔偿小方医疗费等损失12万余元;学校在小方遭殴打后没有及时送医治疗,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方式,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清晰认识到,实施校园欺凌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有的处罚甚至会影响自己的一生。”承办法官李泽文表示。

  如何有效防范和有力应对校园欺凌?近年来,全社会共同强化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不断健全完善各项预防和处置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但校园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即使是低龄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侵权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本人及其监护人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要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突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

  严禁向未成年人售酒

  为了给同学蒋某庆祝生日,胡明(化名)等3名初二学生来到重庆某餐厅就餐。其间,胡明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同意后,几人便在餐厅买了啤酒并饮用。

  饭后,胡明等人又与偶遇的其他4名同学一起相约到湖边玩耍。在戏水过程中,胡明不慎后仰溺水,虽然其他同学都积极施救,但还是发生了不幸。

  失去孩子,胡明的父母遭受了极大精神痛苦,便将餐厅、其他6名未成年人、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讨要说法。

  谁该为此负责?承办法官介绍,各被告是否应对胡明的死亡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餐饮经营者、同饮者、同行者和学校等在各自的义务范围内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溺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胡明已是初中生,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且接受过学校日常安全教育。胡明主动提议饮酒、下湖戏水,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承办法官说,胡明的父母日常就纵容孩子饮酒,这次事故发生在周末,疏于对孩子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孩子溺亡自行承担90%的责任。

  单独的售酒行为并不能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餐厅是否应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一个重要关注点。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审理法院认为,餐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明显过错,增加了人身损害的风险,是导致溺亡的间接原因,结合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判决餐厅承担6%的赔偿责任。

  此外,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还应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本案宣判后,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方式向相关部门作了提醒。

  针对胡明的同学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判定,法院认为,蒋某等人未能尽到相互照顾、提醒的义务,应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学校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履行教育机构职责,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属于涉未成年人的多发案件,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实践情形复杂多样,甚至一些经营者并未意识到向未成年人售酒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法律规定亟待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

  在此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促推法律规定落实到位。“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且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部分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这有助于传递清晰的司法规则,引导售酒者合法经营、增强社会责任、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为违法售酒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人民日报 》( 2024年06月06日 19 版) 【编辑: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