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印发2023年版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公众佩戴口罩指引

发布时间:2024-09-07 14:45:46 来源: sp20240907

   中新社 北京12月9日电 据中国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官网9日发布的消息,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近日印发《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版)》。

  官方政策解读指出,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流感、肺炎支原体感染、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等常见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经认真总结新冠疫情防控中科学佩戴口罩的经验做法,结合不同时期呼吸道传染病的流行形势和重点机构、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防控需要,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研究制定了《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版)》,指导公众科学规范佩戴口罩,防控多种呼吸道传染病传播,有效保护公众健康。

  《指引》指出了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存在呼吸道传染病传播风险的情形,如新冠病毒感染、流感、肺炎支原体感染、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等呼吸道传染病感染者或有相关症状者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或与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时应佩戴口罩,减少感染他人的风险。

  二是处于感染风险较高的情形或场景,例如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陪诊、陪护、探视时,应佩戴口罩,加强自我防护,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三是防止外来人员将疫情输入重点机构的情形或场景,如在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间,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托幼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应佩戴口罩。

  四是防止公共服务人员将疫情输入重点机构的情形或场景,在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间,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机构的医护、餐饮、保洁、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口罩,保护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学生等重点人群免受感染。

  《指引》也指出,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主要有三类。一是在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间,进入人流量较大或环境密闭、人员密集的区域或场所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超市、影剧院、客运场站、厢式电梯等,由于场所内人员密集、通风不畅,在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间,容易引发疾病传播扩散。

  二是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等人群感染后发生重症的风险较大,在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间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时建议佩戴口罩,加强自我防护。

  三是存在感染风险的情形或场景,例如与出现呼吸道传染病症状者共同学习、生活或工作期间。

  此外,《指引》也指出了建议不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主要包括进行体育锻炼时、感染风险较低的情形或场景、不适合佩戴口罩的人群如3岁及以下婴幼儿等。(完) 【编辑:付子豪】


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www/wwwroot/jintexws.com/snews.php:13) in /www/wwwroot/jintexws.com/snews.php on line 17
试用期乱象“坑”的是劳动者合法权益 - 西藏农业农村界政协委员聚焦农牧民增收

试用期乱象“坑”的是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4-09-07 14:45:49 来源: sp20240907

  “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这些试用期的“坑”,你是否踩到过?日前,记者采访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工人日报》11月6日)

  在现实中,试用期往往沦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成为一些用人单位变相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灰色地带。关于克扣试用期工资,随意延长试用期等高发现象,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界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但现实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敢于公然违反法律。如前不久就有媒体报道,一男子工作两年半还在试用期。应该说,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从充分检视原因入手。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习惯在试用期搞“幺蛾子”,就是瞄准了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尤其是置于当前的就业背景下,更要警惕一些企业仗着自己的“买方市场”优势,刻意滥用试用期。对此,首先需要进一步强化劳动普法服务。像一些大学给毕业生开设的就业辅导服务,就应该对那些经常容易出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薄弱环节,做好专门的普法工作。让更多的求职者知道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不合法。这是有效维权的起点。

  另一方面,一些求职者其实未必不知道部分企业的做法可能构成侵权,但往往受制于自身的弱势地位而不敢理直气壮地伸张自己的权利,这也间接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但是,要真正让每一位求职者都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还是要给予它们真正确定的权利兜底预期。要知道,很多人之所以很难迈出依法维权这一步,说到底还是对法律执行的信心不足。这方面,我们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阶段,还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

  同时,求职者也担心因为维权而遭遇企业的打击报复。这又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在和用人单位“闹僵”后,怕在职场上被穿“小鞋”或是遭遇其他隐性的区别对待;第二个层面,是担心自己的维权经历在行业内被“广而告之”,从而被更多的企业“歧视”。应该说,这两点都是劳动者在维权上非常现实的顾虑。对此,也需要从多方面来破解。

  比如,有过维权经历的劳动者,他们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有必要得到更多的重视,也即需要通过更明确的法律约束来遏制企业打击报复的侥幸心理。同时,对于那些习惯性滥用试用期,侵犯员工权益的企业,相关部门也不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即同样从信息扩散的角度,让企业的违法行为被广为告之,这既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让求职者作出更理性的求职选择,也能够提升企业恶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社会成本。

  说到底,要最大程度压缩企业在侵犯劳动者权益上的“自由空间”,还是得从法律和社会观念双重入手来给劳动者积极维权撑腰。尤其是社会观念的层面上,应该改变那些对于劳动者维权的不正确看法。在我们的社会观念中,至今还存在着把敢于维权的劳动者当作“刺头”等不合理的看法,这实际也形成了一种“利于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不利于劳动者伸张权益”的畸形社会环境。说到底,这还是考验我们是否真正已习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劳动关系。

  朱昌俊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