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新”而行 中国人寿科技金融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互动

发布时间:2024-09-08 20:23:16 来源: sp20240908

  从2023年9月,“新质生产力”这一重要概念首次提出,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发展新质生产力”,再到2024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列为十大任务之首,如何精准投放金融资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金”动能,已成为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一道“必答题”。

  中国人寿把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作为着力点,充分发挥业务功能作用和综合金融优势,加快构建多层次、专业化、特色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致力于在支持“两新一重”、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工作中贡献新的更大力量。目前,已建立集团牵头统筹、各成员单位分工落实的工作机制,不仅制定印发《中国人寿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意见》《中国人寿投资支持科技自立自强的意见》等,还持续丰富产品和服务支持,全方位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2023年,中国人寿科技保险风险保障金额达87万亿元,同比增长133%。截至2023年末,全集团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存量规模超3300亿元;科技企业贷款余额近1890亿元。

  金融、科技和产业良性互动

  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周期长、来源稳定、运用灵活的耐心资本优势,能够很好契合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国人寿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投资策略,创新投资工具,畅通资金资本资产“三资”循环,伴随精品项目不断落地,加快形成富有自身特色的科技投资供给,为金融、科技和产业三者良性循环和有效互动提供有力支撑。

 

  在债权投资计划方面,集团旗下资产公司2022年至2023年发起设立总规模60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全力攻坚集成电路芯片领域重大工程;2023年通过先正达信托项目投资先正达集团20亿元,助力推进“种业振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在股权投资计划方面,2022年发起设立“中国人寿-电子混改1号股权投资计划”,为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增资19.9亿元,助力国产CPU、国产操作系统等信创核心支柱的PKS体系建设;2023年携手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中保投资公司共同设立兵工集团基金,出资54.86亿元,促进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在资产证券化投资方面,2023年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投资三一重工、徐工集团累计4.28亿元,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国产化。

  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绿色投资方面,2021年至2022年发起设立3支股权投资计划,总规模77.96亿元,战略增资国家电投旗下公司,助力光伏、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投资6支清洁能源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总规模343.09亿元,支持国家电投集团、华能集团、中车集团旗下清洁能源项目建设。

  为科技创新全周期注入“活水”

  “现在一部手机就能轻松实现256G存储容量,如果使用50年前的技术,相当于要盖200万栋5层楼才能装下这么多存储单元。”越做越小的芯片成为人类生产生活进入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化阶段的重要助推器。2023年,“中国人寿-沪发1号股权投资计划”以S份额投资方式受让上海市国有企业所持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规模约118亿元,探索了保险资金与政府资金在区域发展、产业扶持方面的接力合作模式,提升财政资金运用效率,打通产业引导与市场化发展的壁垒,通过项目有力支持了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助力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国人寿通过战略性投资成为我们的间接股东,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纽带作用,为我们带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集成电路设计行业领军企业紫光展锐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兼董事会秘书杨芙表示。

 

  中国人寿资产公司副总裁刘凡表示,保险资金可以为科创企业提供全周期金融服务,可以通过股权投资或者非标债权对科创产业园及各类科技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在初步应用及产业孵化阶段开展股权投资。进入相对成熟的产业化阶段后,保险资金则可以通过股权投资、以及投资股票和公墓基金为代表的二级市场,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支持。中国人寿资产公司作为全集团保险资金运用的主平台,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受托系统内账户支持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资金规模达1.66万亿元。其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模2034亿元,支持先进制造业规模879亿元,支持绿色投资规模3948亿元,支持“两新一重”规模3825亿元。

  加快发展科技保险和科技信贷

  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往往拥有较高的技术壁垒,试错成本高、投入大、风险高,亟需建立开放包容的风险分担机制。对此,中国人寿加强保险产品创新研究,提升服务专业能力,集团旗下财险公司已开发包括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知识产权类、网络安全类、生命科学类、航天类及高新技术企业类保险等在内的8大类,共40余款专属主险产品及70余款附加险产品,基本形成品类丰富、保障全面、重点突出、贴近市场的科技保险产品供给体系。此外,集团旗下寿险公司开发科技企业人员特色人身保险产品,提供大量综合意外保险保障。

 

  以网络安全保险为例,该保险在国内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业务发展初期、各方面成本支出都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购买保险转移未来不确定风险时就会产生一些迟疑。因此,多地鼓励研发普惠型网络安全保险,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增加网络安全的相关风险减量服务。中国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刘喆介绍,为尽量减少中小微企业负担,积极探索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标准化,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金融监管局上海分局的牵头下,分公司和几家同业共同开展了网络安全保险全流程服务体系的标准化定制,2024年将向小微企业进行重点推广。

  在银行业务板块,中国人寿集团成员单位广发银行推出“科创慧融”综合服务方案,通过“投资+信贷+结算”模式,为科技企业提供涵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到成熟期的全生命周期服务,支持攻坚核心技术,破解“卡脖子”问题。同时,广发银行在服务渠道上不仅推出“科技E贷”“专精特新E贷”等线上化产品,还完善了“科信贷”“科技投联贷”等线下产品,进一步全方位满足科技企业融资需求。

  “要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中推动金融与新技术融合,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竞争力,把更多更好的金融资源配置到现代化体系中来。”中国人寿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白涛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分组讨论时表示,中国人寿将加快数字化转型,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央广网)

【编辑:刘阳禾】

Warning: Cannot modify header information - headers already sent by (output started at /www/wwwroot/jintexws.com/snews.php:13) in /www/wwwroot/jintexws.com/snews.php on line 17
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外汇局通报10起外汇违规案例 - 建司75载丨国寿寿险致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外汇局通报10起外汇违规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08 20:23:17 来源: sp20240908

人民网北京3月23日电 (记者杜燕飞)为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22日通报了10起外汇违规案例。本次通报是2024年首次外汇违规案例通报,均为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及实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10名个人,处罚信息均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这些案例中,涉案主体多采用境内外资金“对敲”的方式,通过地下钱庄完成资金非法汇兑和转移,违规资金运作手法多样化、隐蔽化。

“通过典型案例通报,可以提示社会公众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具有非法性和危害性,不仅资金安全无法保证,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负责人表示,社会公众应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合法办理外汇业务,远离地下钱庄,抵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与此同时,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协同相关部门将涉案主体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依法全面监管外汇业务,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上述负责人表示,保持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密切协同公安机关等部门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力惩戒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良性秩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政策宣讲和典型案例通报,使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性和严重后果,引导社会公众通过银行等合法渠道办理外汇业务;推进以案倒查有效查堵风险点。以银行、支付机构为重要抓手,对涉地下钱庄案件开展以案倒查,切实防范非法跨境金融活动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外汇违规案例

案例1:浙江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8笔,金额合计3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2月至12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2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计35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9.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阮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2月至8月,阮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9笔,金额合计32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3.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22年1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9笔,金额合计293.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上海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6月至10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3笔,金额合计231.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喻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喻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30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广东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64笔,金额合计78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3.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安徽籍许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许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218.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西籍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9笔,金额合计205.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责编:方经纶、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