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丝路”开创“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新篇章

发布时间:2024-07-31 12:35:26 来源: sp20240731

  作者:周燕妮(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李春顶(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经济贸易系主任)

  随着全球数字化转型加速,“数字丝路”倡议已成为推进“一带一路”框架下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引擎。“数字丝路”倡议致力于通过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技术合作,促进共建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发展,显著增强了“一带一路”倡议的时代内涵与实践效能,开创了“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的新篇章。

  “数字丝路”的内涵要旨

  “数字丝路”是在2017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的重要倡议,是以数字化为基础,以网络为平台,以信息化为特征,以创新为动力,以效率和优化为目标的经济形态,涵盖了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数据贸易等多个方面。“数字丝路”旨在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的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建设,实现数字技术的共享和创新,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也是数字经济的推动力。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3)》,2022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显示了数字经济在促进国家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在推动“数字丝路”建设的过程中,中国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强调开放包容和合作共赢,致力于建设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出中国方案以贡献于全球数字治理。同时,中国也重视数字技术的安全和伦理,着力于防范数字风险,保护数字权益和隐私,努力推动数字公平和正义,展现了中国在全球数字发展中的贡献和经验。

  “数字丝路”的前世今生

  “数字丝路”倡议作为中国在数字经济时代提出的推动全球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技术等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有机结合。“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旨在加强共建国家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的合作,切实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等相关项目的建设,赋予了“一带一路”倡议新的时代内涵。“数字丝路”从提出到发展,经历了“一带一路”前期布局、“一带一路”发展搭载数字经济和正式推动共建“数字丝路”三个阶段。

  “数字丝路”的雏形始于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在这一阶段,主要聚焦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特别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的成立,为后续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中欧班列的成功开通,不仅促进了物质交流,也为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合作铺平了道路。

  2015年,随着《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发布,“数字丝路”概念开始得到明确。在这一阶段,中国政府明确提出要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跨境光缆和国际通信互联互通,为“数字丝路”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数字丝绸之路”的构想被进一步阐述,强调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全球视野和合作共赢的理念。

  在2017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数字丝路”倡议被正式提出,标志着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此后,中国不断深化与共建国家在网络基础设施、数字经济、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合作。通过建设数字丝绸之路,中国旨在推动包括数据交易、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在内的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为共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区域一体化作出贡献。

  “数字丝路”助推“一带一路”经贸合作

  一是推动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丝路”通过建设一系列跨国数字基础设施,如数据中心、高速宽带网络和跨境光缆等,极大地提升了信息流通和交换的效率。该举措不仅降低了经贸活动的成本,提高了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数字基础设施的改善直接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偏远和欠发达地区,有效缩小了“数字鸿沟”。例如,通过“数字丝路”的建设,东南亚和非洲等地区的互联网接入率和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为当地居民带来了更多的教育和商业机会,激发了地区经济的活力。

  二是促进了技术创新与共享。在“数字丝路”倡议下,中国与共建国家加强了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合作,共同开展了一系列研发项目。通过这些合作,不仅促进了技术创新,还实现了技术成果的共享,提升了合作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力。中国的技术公司,如阿里巴巴和腾讯,在云计算和电子商务领域与共建国家的企业和政府建立了合作关系,共同探索适合当地市场的解决方案,推动了数字技术的本土化发展和应用。

  三是加强了数字经济政策和规则的协调。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建立一个公平、开放、共享的数字经济环境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通过“数字丝路”倡议,中国与合作国家在数字贸易、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等方面加强了政策对话和规则的制定与协调。例如,中国积极参与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电子商务谈判,推动制定国际电子商务规则,促进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此外,中国还与多国共同签署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旨在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推动构建互信共治的全球数据治理体系。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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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金融创新必须加强金融监管 - 【地评线】河声:念好“实”字诀,推动主题教育扎实开展、步步深入

推进金融创新必须加强金融监管

发布时间:2024-07-31 12:35:27 来源: sp20240731

   【观察与思考】

  针对我国金融系统未来的改革和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2024年1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强国理应具备“强大的金融监管”,强调必须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金融监管的高度重视,也表明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和效率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系统不断改革创新,在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经济改革、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近年来,我国数字金融等领域的创新走在了世界前列。但伴随金融创新,新的金融风险也会不断出现,需要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加以约束。可以说,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就是在与金融创新的不断互动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方面,金融创新的演进客观上需要更高水平更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也会促进金融创新,并使得金融创新真正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是为了保证金融创新能够促进社会公平

  一般来说,金融创新是指将金融体系内各种要素重新优化组合并进行创造性变革的行为。金融创新的动机既包括金融服务提供者追求微观利益,也包括金融当局尝试提高整个金融业的宏观效益。狭义的金融创新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为提高微观利益而采取的创新行为,通常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开发出新业务、新产品,二是对原有业务进行改进和革新,使其更加趋于完善。大多数时候,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金融创新提高自身运营效率,进而帮助金融系统完善资源配置等功能,使得金融系统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同时也促进社会公平。比如近十余年来,中国金融系统积极拥抱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数字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入融合,使得金融服务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触达乡村、偏远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这些从事金融创新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既获得了更多盈利空间,也让更多人群享受到现代金融服务,促进了社会公平。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许多金融服务提供者能够创新性地为不同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这种创新大多数时候对金融消费者是有益的,扩大了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但也可能带来市场垄断、数据权属不清、价格歧视等问题。针对这些现象,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应有足够前瞻性,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数据算法的公平性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促进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是为了保证金融创新能够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创新的目标之一,是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找到更多客户并为其提供优质服务。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确实做到了为金融服务提供者赋能的目的,从而也让更多消费者享受到了现代金融服务。比如,我国在人均拥有银行账户数等一些常用的普惠金融指标上表现优异,反映出我国金融系统借助金融科技进一步惠及了更广大的人民群众。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很多面向普通居民家庭的金融服务受到广泛欢迎,但也有一些金融机构趁机推出的所谓的创新性金融服务,包括一些理财服务,让客户付出隐形的费用并过度承担风险。还有一些金融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优势获取消费者个人数据并赢得不当竞争优势。如果纵容这种金融服务提供者利用所谓的金融创新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直接受损的是金融消费者,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发展生态也会受到破坏。我国金融系统已经在强化金融知识宣传、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完善监督管理规则、及时惩处违法违规现象等方面,初步建立起了行为监管框架,进而能够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未来金融监管需要继续跟踪各类金融创新的市场效果,一方面对利用消费者金融素养不足来谋取不当利益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格惩处;另一方面对一些符合金融基本逻辑,但特定情境下有可能造成覆盖面较大的金融消费者损失的金融业务保持足够审慎。总之,力求在监管过程中全面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金融监管是为了保证金融创新能够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大多数时候是起促进作用的,很多金融创新的目标就是帮助金融服务提供者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提高金融服务者自身的财务健康程度,这是有利于金融系统稳定的。但在特定情形下,金融创新也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风险,进而损害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金融创新往往是金融服务提供者出于追求微观利益目标而推出的,创新推出之初通常能够和市场趋势相适应,这会导致金融服务者和市场上其他投资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低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市场对金融创新风险定价过低,于是金融创新在这一时间阶段会被过度使用形成风险隐患。另外,一些所谓的金融创新,本质上其实是一种监管套利行为,这种伪创新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造成损害。

  金融创新给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有可能是微观的,也可能是宏观的。微观的风险是指金融服务提供者在金融创新过程中自身财务健康程度受到伤害。宏观的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创新导致资产价格大幅波动,短期内影响到国家或区域金融系统的正常功能。针对金融创新的复杂情况,金融监管层要在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金融监管层必须对新产品新业务特别是对涉及面较宽、杠杆放大程度高的产品和业务保持警醒,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金融创新要服务于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就必须依靠有效的监管来保驾护航。目前来看,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从成本收益权衡的角度出发,特别是从短期发展的角度出发,依然更愿意为大中型企业提供服务,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意愿还是相对不足;金融服务提供者也愿意更多把重心放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乡村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成本相对更高;我国金融机构的跨境服务能力和意愿都亟待提高;金融服务的惠及面近年来有很大提高,但优质金融服务的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未来,金融监管层应进一步鼓励金融创新服务于高质量发展,加强科技公共信息共享、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评估交易等配套支撑,健全科技金融统计和评估体系,鼓励针对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创新服务;不断加强对绿色经济的金融支持,为绿色低碳产品提供风险保障支持;充分参与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构建;致力于建成高质量普惠金融体系。

  (作者:吴卫星,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光明日报)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