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呼吁有关各方为缓和红海紧张局势发挥建设性负责任作用

发布时间:2024-08-11 19:05:11 来源: sp20240811

  新华社联合国1月10日电 联合国安理会10日表决通过第2722号决议,强烈谴责也门胡塞武装在红海袭击商船。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张军在表决后作解释性发言,呼吁有关各方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为缓和红海紧张局势发挥建设性负责任作用。

  张军说,一段时间以来,胡塞武装在红海水域多次袭击和扣押商船,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切。红海水域是重要的货物和能源运输通道,确保该水域安全畅通,不仅有利于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也有利于维护全球供应链稳定畅通和国际贸易秩序,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基于上述立场,中方对安理会进一步采取适当行动、维护各国商船根据国际法在红海水域的航行权利持开放态度。中方建设性地参与磋商,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提案国对决议草案作出改进,但有些修改意见没有纳入案文,决议草案在若干关键问题上仍模棱两可,令中方担忧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带来消极后果,导致地区紧张局势进一步升级。因此中方在表决中投了弃权票。

  张军强调,中方呼吁胡塞武装根据安理会决议要求,立即停止袭扰民用船只的行为,尊重各国在红海水域的航行自由。中方呼吁有关各方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为缓和红海紧张局势发挥建设性负责任作用。任何国家都不得曲解和滥用这项决议有关条款,在红海水域制造新的紧张局势。

  张军说,必须看到,当前红海的紧张局势是加沙冲突外溢影响的表现之一。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中方多次强调,在加沙立即实现停火刻不容缓,是当前压倒一切的前提,是国际外交努力的最优先事项。中方对安理会刚刚通过的决议未能明确要求在加沙立即实现停火表示遗憾。中方将继续同安理会和国际社会一道,为推动加沙实现停火止战、红海紧张局势降温、也门问题政治解决、实现中东和平稳定作出不懈努力。

(责编:王禹蘅、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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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公司未“搞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遭索赔 - 粤东三山国王祖庙见闻:一庙分万宇 两岸情分浓

服务公司未“搞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遭索赔

发布时间:2024-08-11 19:05:12 来源: sp20240811

原标题:服务公司未“搞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遭索赔

  本报讯 (记者 郭 燕 通讯员 诸海云 张 冰 李迪明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找一家服务公司指导,申报流程确实省心不少。但服务公司若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最终导致企业申请未通过,怎么办?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服务公司退还服务费,并对明知弄虚作假仍签署合同的原告予以训诫。

  2021年,上海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张某多次接到来自上海某服务公司老板金某的电话。金某在电话中表示,张某的科技公司有技术背景,而自己可以协助科技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以便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及政策补贴。

  经过后续沟通,张某了解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而科技公司目前并不具备条件。金某则表示,只要支付服务费用,就可以提供“一条龙服务”。

  经多次沟通协商,两家公司签署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由该服务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的相关业务的策划、技术、政策咨询等服务。双方还约定,服务公司为科技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10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并确定了每项的费用。合同签署后,科技公司支付服务公司服务费用2.3万元。

  此后,服务公司代科技公司进行了软件著作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创作及申请的全部工作,但是未能为科技公司申请到所有的知识产权,科技公司没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公司将服务公司诉至嘉定区法院,要求其退还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合同内容,服务公司名义上提供的合同服务为指导科技公司申请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完成最终申报材料的修改、网络申报等。但服务公司实质上为科技公司进行了软件著作权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创作及申请的全部行为,原告并非软件著作权作者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

  为不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以及申请流程的企业提供咨询以及指导服务是正常商业行为,但不允许服务机构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以及资金补助。综上,涉案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服务公司退还原告科技公司服务费2.3万元。同时,原告科技公司在明知自身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签署相关服务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其予以训诫。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细化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二项明确“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被告代原告进行了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创作及申请,目的在于不正当地为原告谋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不仅扰乱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秩序,亦有损市场公平竞争,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要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虽然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付出了时间、人力等成本,但由于相关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全额返还。原告亦存在不诚信的情形,也要自行承担付出时间成本、丧失商业机会等的损失。

(责编:温璐、马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