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第六届中英国际音乐节精彩呈现多场音乐活动

发布时间:2024-08-23 21:34:57 来源: sp20240823

音乐会海报。

音乐会海报。主办方供图

人民网伦敦2月2日电 (余颖)2月1日至7日,第六届中英国际音乐节在伦敦举办,中英音乐家们带来多场音乐大赛、音乐普及讲座、颁奖音乐会。

据介绍,中英国际音乐节创办于2018年,是一年一度的中英文化交流活动。2月1日的开幕式上,多位英国政界、音乐界、文艺界嘉宾在发言中不约而同表示,作为独特的语言,音乐超越文字,超越文化的边界,让人类在共鸣的旋律中找到共同的归属感。

乌丁男爵夫人在致辞中说,音乐不仅仅是一种艺术形式,更是一种天生被所有文化和国家理解和共享的语言。通过这个音乐节,希望每个人都能因为音乐的神奇力量而欢欣鼓舞,去启发创新的力量。

中国驻伦敦旅游办公室张力主任在讲话中说,如中国古话所说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伦敦旅游办不仅致力于中英两国间旅游业界合作,也大力支持和推动文化艺术交流,相信音乐的纽带会把两国民众的心灵拉得更近,让大家的来往更频繁和亲密。

两位本届受邀嘉宾手风琴演奏家阮明园和二胡演奏家杨悦为大家分别演奏了《Isaac Albeniz: Asturias》和《空山鸟语》,并在一曲合奏《赛马》中将活动推向高潮。

本届音乐节将在成功举办五届音乐节的基础上,继续推动中英两国音乐领域的对话和交流,鼓励更多的中英音乐界人士参与两国间人文领域的友好合作活动,实现名家大师同台献艺中西音乐的交融,促进中英人民间的友谊。

(责编:崔越、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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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 扩需求、促增长等政策继续发力 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回升向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3 21:34:58 来源: sp20240823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切实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24年5月26日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切实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二、准确认定犯罪

2.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

(2)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

(4)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5)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3.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要分子”。

4.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罪行重大”:

(1)直接参与实施“台独”分裂组织主要分裂活动的;

(2)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3)其他在“台独”分裂活动中起重大作用的。

5.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积极参加”:

(1)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

(2)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

(3)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4)其他积极参加的。

6.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

(2)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8.实施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罪行重大”。

9.实施本意见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实施本意见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意见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2.“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正确适用程序

1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5.“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利,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17.对于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8.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19.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附则

21.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

2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薄晨棣、温璐)